符合國家機動車標準并已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chǎn)企業(yè)及產(chǎn)品公告》的電動車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管理。
國家對特定群體或者限定情形使用的特種電動車輛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生態(tài)環(huán)境部門負責電動車廢舊鉛蓄電池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的監(jiān)督管理。
工業(yè)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商務、消防救援等部門或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二)改裝或者拆除限速裝置、腳踏騎行設備;
(三)拆除車速提示音裝置;
(四)加裝蓄電池或者更換不符合原車出廠設置額定電壓的蓄電池;
(五)擅自加裝車箱、棚架等影響行駛安全的裝置;
(六)其他影響通行安全的拼裝、改裝行為。
互聯(lián)網(wǎng)租賃電動自行車應當由運營企業(yè)辦理號牌和行駛證后方可投入運營。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委托電動自行車銷售者帶牌證銷售。
其他不符合國家機動車標準,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chǎn)企業(yè)及產(chǎn)品公告》的電動車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實行三年限期退出過渡制度,限期退出過渡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限期退出過渡期內實行登記備案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服從交通警察指揮;
(三)遵守通行路段、通行時間的管理規(guī)定;
(四)保持制動器、后視鏡、夜間照明燈、反光裝置等安全設施性能狀況良好;
(五)轉彎時讓直行車輛和行人優(yōu)先通行;
(六)轉彎時,應當開啟轉向燈,沒有轉向燈的,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轉彎;遇有霧、霾、雨等低能見度或者夜間行駛,應當開啟照明裝置;
(七)行經(jīng)人行橫道時減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停車讓行;
(八)電動自行車、非國標電動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應當在最右側機動車道行駛;
(九)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電動自行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并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
(十)電動自行車、非國標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其他電動車按限速標志、標線行駛;
(十一)法律、法規(guī)關于機動車、非機動車道路通行的其他規(guī)定。
(二)從事載客營運;
(三)手中持物、單手扶持行駛或者使用電子設備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
(四)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飲酒后駕駛其他電動車;
(五)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電動車;
(六)駕駛拼裝、改裝的或者加裝影響行駛安全裝置的電動車;
(七)駕駛時扶身并行或者互相追逐、競駛、競技、駕駛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為;
(八)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可以搭載一名不超過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六周歲以下兒童應當乘坐在固定座椅內;
(三)駕駛互聯(lián)網(wǎng)租賃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
(四)駕駛非國標電動三輪車車廂內不得載人;
(五)電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二)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在居家、宿舍、辦公樓內等非集中充電的室內場所為電動車充電;
(三)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充電;
(四)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專用通道;
(六)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查處。
?。ǘ┻`反規(guī)定載人的;
(三)違反規(guī)定載物、加裝車箱棚架等影響行駛安全的裝置的;
(四)不按交通信號規(guī)定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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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醉酒后駕駛的;
?。ㄆ撸┏^規(guī)定速度行駛的;
(八)無牌上路行駛或者不按規(guī)定安裝號牌,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的。